灵活就业补贴的规定如下: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等。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一般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不同地区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有的地区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有的地区则是按照一定的金额进行补贴。如广州每个月领取600元,长沙的标准为社保缴费的60%,一般情况下不低于1/2,最高不高于2/3。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补贴期限
通常情况下,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对于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先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以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的身份认定为准。
灵活就业期间,申请人应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
补贴方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集中发放。
其他规定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中断或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会因中断而减损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自我就业,减轻其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期限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