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长期失业人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
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失地农民。
军队退役人员。
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烈士家属。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
残疾人员。
夫妻双失业人员。
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烈士配偶、父母、子女中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优抚对象家庭的成员。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单亲家庭人员。
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