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劣势的人员是指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求职困难、就业不稳定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下岗职工:
年龄通常在三四十岁,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技术或技能单一,转岗和再就业均较为困难。
残疾人:
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劳动、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常受到不公正对待,尤其在就业方面常遭歧视和忽视。
妇女:
因生理差异和性别歧视,妇女就业难度较大。
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
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较低,就业较为困难。
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
缺乏工作经验,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大龄或长期失业者:
如“4050”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家庭中没有一名成员在工作。
农村贫困户劳动者:
因经济条件限制,难以获得稳定就业。
低学历和低技能劳动者:
由于学历和技能水平较低,难以找到较为理想的工作。
高校毕业生:
尽管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个人素质、专业技能等原因,部分毕业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农民工:
由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限制,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且工作环境和待遇较差。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长期未能实现就业。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员:
残疾人。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生活贫困,难以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因失去土地而难以实现就业。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这些就业劣势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特别关注和支持,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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