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失地农民:
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
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退役士兵: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此外,一些地区还可能有其他特定条件,例如: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建议您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并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