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稳定收入劳动: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其他情形:
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和社会保障支持,同时也有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判断失业人员是否真的已经重新就业,从而决定是否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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