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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国家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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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国家有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退役士兵和其他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内容:

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就业服务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复职复工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教育优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多种措施,帮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其他重点群体实现就业和创业,促进其经济独立和社会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