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之所以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人权保障:
平等就业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劳动者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表示任何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享受公正、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是平等就业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基础,确保了所有公民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作为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其经济独立和社会参与的基本途径。
国际公约:
我国已批准加入了《(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公约都涉及了“平等就业权”在内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内容。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为我国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社会公平与正义:
平等就业权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它要求社会规章制度和道德典范应当维护公平公正与秩序,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在就业市场上获得平等的机会。
综上所述,平等就业权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是基于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权、国际公约以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等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平等就业权作为宪法权利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