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免税项目范围的,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信贷优惠政策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企业安置政策
企业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和各种有利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必须按不低于20%的比例,优先招收录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职工。
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自谋职业政策
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工龄满10年以上的,企业可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一次性安置费。
再就业培训政策
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国家将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等,以提高下岗职工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工商和行政收费减免、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帮助下岗职工重新就业,改善其经济状况。建议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优惠政策,以便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