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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所涉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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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涉嫌就业歧视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基于特定高校(四川大学)的毕业生身份,而非个人的劳动生产率或工作能力,来做出招聘决策。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理依据地差别对待雇员或申请就业的人。在本案中,律所基于“四川大学毕业”这一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剥夺了劳动者的部分就业机遇。

法律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平等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标准限制或歧视劳动者。律所将一个高校的毕业证书作为招聘条件之一,并将其排除在外,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

社会反响:

该律所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对四川大学的正当评判,也有人认为这是对四川大学毕业生的不公平歧视。如果律所确实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那么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律所的回应:

对于外界的质疑,律所主任王炳峰律师表示,该通告只是为了将这一决定告知大家,避免相互浪费时间,并称通告并无就业歧视之嫌。然而,这种解释是否足以消除公众的疑虑,仍有待观察。

综上所述,律所涉嫌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是其基于特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而非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来做出招聘决策,这可能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并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