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贫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承揽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帮扶车间和人社部确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
对在深度贫困村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和人社部确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按年给予2000元补贴。
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城乡贫困劳动力,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
自然年度内每人可补贴一次。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社会保险补贴
按企业为脱贫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一次性资金奖补
吸纳5人以上(含5人)的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农村电商、创意农牧业、乡村旅游等措施,在脱贫地区培育创业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对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实际用工时间,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标准为800元/人/月。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
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贫困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
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每人每月1760元标准补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动力技能培训
每人每年度按照职业和类别补助300-1200元。参加集中组织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跨省就业补助
对跨省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其他补贴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这些标准旨在通过多种措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参考当地最新的就业扶贫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