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就业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补助与优待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军士,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服役年限领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教育与培训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研究生考试时,总分加十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直接免初试;大专生退役后,可以免试进入本科。
退役军人在参加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单位的考试时,可以报考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
就业安排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选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创业与扶持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地方政府提供经济补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退役军人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积极投身“三大经济”建设主战场,鼓励创新创业。
其他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义务兵和退役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创业,促进其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