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登记的要求如下: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自新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劳动用工备案表1份。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
劳动者应到就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劳动者转化就业岗位、未失业的
劳动者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
失业人员应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原《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所有人员。
办理就业登记时,需填写相应的就业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建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确保及时提交所有所需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程序,以便享受相关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对于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以便顺利办理就业登记。